記者楊湘鈞
許文彬(中國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):
美國大法官霍姆斯有句名言:「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,是經驗。」反對捺指紋者看似聲勢浩大,但卻是少數意見,而且受到學院派的誤導,無法通過實務檢驗。
目前反對聚焦在戶籍法第八條,認為建立全民指紋檔案有違憲之虞,侵害人民隱私權與自主權。事實上,憲法廿三條規定為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,可以用法律來限制人民的權益,這是法學的基本概念,何來侵犯人權?何況,就像犯罪偵查不會侵害人權、不當執行(如刑求)才會侵害人權一樣,指紋建檔怎會侵害人權?
反對者另以戶籍法第八條係規定「初次」請領者才須按指紋,認為不能擴張解釋、擴及全民。但我要反問,目前有多少人曾存錄過指紋?依「論理解釋」,此次政府全面換發身分證,這些人當然應該捺錄指紋存檔。
反對者又稱,第八條只規定「存錄」,且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七條明文規定禁止供其他用途,因此就算可存錄指紋,也不能供戶籍以外事務所用。事實上,如何運用係行政機關裁量,只要法律未明文禁止即可;而依個資法第七條「特定目的」、「於法律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」等文義,正是可用於刑事偵查的依據。
英美規畫存錄指紋
至於「建立全民指紋檔案,有損國際形象」的說法,更屬空言。世界上多數民主國家並未立法禁止存錄,加拿大、新加坡等還立法規定必須建指紋檔;九一一事件後,美國開始規畫,目前已規定若干入境者須捺指紋;連英國這個老牌民主國家,其首相布萊爾日前也提案,將在未來的國民ID卡中納入指紋等個人生理特徵。只有建檔後的偷竊、洩密等違法犯罪,才有侵害人權的問題。
指紋須經科學儀器判讀,非如照片人人可辨識,所以從資料庫中偷盜、使用,除了電影情節,真實世界可曾發生過?
有人以一兩件原來因指紋比對被起訴或判決有罪、後來卻查出是冤案的案件,藉以強化指紋可能被誤用、甚或被有心人士乃至政府拿來陷害他人的說法。但不要忘了,這是特例中的特例;何況該怪的不是指紋,而是糊塗辦案的警察、檢察官、法官。若犯罪者戴手套,豈不讓全民指紋檔破功?其實多數犯罪是突發,就算戴手套預謀犯案,也更容易惹人注意、增加犯罪困難,也會留存更多辦案線索。
隨著反對聲浪逐漸擴大,只捺一指或專供戶政使用等折衷方案也提出來了,但我認為對就是對,何況攸關國家資源與效益整體運用,執政者必須要堅持下去,何須妥協?
政策要兩利權其重
反對的團體雖號稱近百,也包括中國人權協會成員。但事實上,中國人權協會從來就沒有正式的理監事決議,頂多是成員個人意見或現任領導人的表述。必須再次強調,建立全民指紋檔根本無關人權爭議。如果真要講人權,那我想問反對者,如不建立全民指紋檔,究竟是保護犯罪者,還是全民、被害者的人權?
台灣是個民主法治社會,應該依法行政,在大法官未認定違憲前,如果執意拒捺指紋、拒領身分證,就是破壞法治社會的元兇;若因而對自己產生種種不便,那也是違法的必然結果,必須自己承擔。
美國總統傑佛遜的「聯邦論」中說,政府的政策往往要兩害權其輕,兩利權其重,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政策,贊成、反對者也都能提出一套理由來。但,終須謹記「興利重於防弊」。
剛剛Gerry說他有空的話要發表一些他的想法,我在此預留一些版面,給他發揮:>
只是防範犯罪,我們只能用這種粗暴懶惰的方式來解決嗎?面對時下最常發生的偷竊強盜案件,其實往往都來自慣犯所為,你有聽說過警方會對這些非重大案件進行犯罪證據偵蒐嗎?先吃案再說吧!
政府只想藉此解決”重大案件”,來逃避民眾對政府無法解決治安問題無能的質疑吧!
另外要我相信政府資安控管會萬無一失,饒了我吧~
寫論文先~










